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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0/11/20
據杭州海關官網2018年10月17日消息,義烏市創文商品采購有限公司涉嫌出口侵犯“BOSS”商標權的帽子被行政處罰。
當事人于2018年7月19日向義烏海關申報出口的貨物(報關單號:292120180218724354),海關經查驗,發現標有“BOSS”商標標識的帽子1371個,標有“ARSENAL”商標標識的帽子1395個。當事人不能提供授權文書或正規購買證明?!癇OSS”商標權利人認為上述標有“BOSS”商標標識的貨物侵犯了其商標專用權,并于規定期限內向海關提出了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并提供了擔保。我關于2018年8月29日扣留該批侵權貨物?!癆RSENAL”商標標識的貨物未申請海關保護,我關已按正常通關程序予以辦理。
經調查,認為當事人出口的帽子上使用的商標,與商標權利人注冊的“BOSS”商標相同,且事先未經商標權利人許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上述貨物屬于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貨物,貨物價值人民幣13710元。當事人出口上述貨物的行為已構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貨物的行為。以上事實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報關單》(編號:29212018021872435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查驗記錄單》、權利人知識產權海關保護申請書、營業執照復印件、查問筆錄、交易單據等證據為證。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我關決定沒收標有“BOSS”商標標識的帽子1371個,并處罰款人民幣2060元。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杭州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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