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商標、版權、工商財稅等日常中遇見的常規問題
日期: 2019/08/14
商標異議是指依照《商標法》規定,對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標提出反對意見,要求商標局不予注冊被異議的商標。提出異議的人為異議人,被異議的商標申請人為被異議人。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有異議的,異議人可以在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3個月異議期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
(一)商標異議申請流程
1、提交異議申請。
2、申請書副本送交給被異議人。
3、被異議人答辯。自收到商標異議書副本之日起30天內答辯。被異議人不答辯的,不影響商標局的異議裁定。
4、異議裁定。
(二)商標異議申請所需文件材料
1、被異議商標初審公告復印件一份;
2、《商標代理委托書》蓋章或簽字原件一式二份;
3、申請人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自然人身份證復印件(外國人需提供本人護照復印件及其中文譯本);
4、申請異議所需要的證據材料,基于不同的異議理由而準備不同的證據材料。
(三)商標異議不予受理的情形
1、對未經商標局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
2、超出法律規定異議期限的;
3、商標異議申請中沒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的;
4、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商標異議規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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